釐定以指明期刊製作的限定複製品的價值(文章)
第9條
(1) 本條適用於為施行本附表第4(1)及(2)條而釐定本附表第1(1)條中限定複製品的定義(b)(ii)段所指的限定複製品的價值。 (2) 限定複製品的價值,須視為與符合以下說明的一期指明期刊中的某篇文章的製成本(在本條中稱為可比擬文章)的價值相同 —— (a) 並非侵犯版權複製品;及 (b) 載有的版權作品屬該限定複製品的主體。 (3) 可比擬文章的價值,須視為與該文章的建議零售價相同。 (4) 如第(3)款所提述的建議零售價是以非港元貨幣單位顯示,本附表第2條適用於將該價格換算為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