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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第9條

版權條例 第9條

釐定以指明期刊製作的限定複製品的價值(文章)

第9條

(1) 本條適用於為施行本附表第4(1)及(2)條而釐定本附表第1(1)條中限定複製品的定義(b)(ii)段所指的限定複製品的價值。 (2) 限定複製品的價值,須視為與符合以下說明的一期指明期刊中的某篇文章的製成本(在本條中稱為可比擬文章)的價值相同 —— (a) 並非侵犯版權複製品;及 (b) 載有的版權作品屬該限定複製品的主體。 (3) 可比擬文章的價值,須視為與該文章的建議零售價相同。 (4) 如第(3)款所提述的建議零售價是以非港元貨幣單位顯示,本附表第2條適用於將該價格換算為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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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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