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申請
第3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國籍申請可藉向處長發出通知書的方式向入境事務處提出,而該通知書須符合處長一般地或在任何個別情況下指明的格式,並須載有處長如此指明的詳情。 (2) 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均不予處理 —— (a) 如屬附表第2欄中所指明的申請,附表第3欄中在與其相對之處所指明的費用或適用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的費用(視屬何情況而定)已向政府繳交;及 (b) 根據第6條就該申請所訂明的規定(如有的話)已獲遵從。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第3條
國籍申請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國籍申請可藉向處長發出通知書的方式向入境事務處提出,而該通知書須符合處長一般地或在任何個別情況下指明的格式,並須載有處長如此指明的詳情。 (2) 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均不予處理 —— (a) 如屬附表第2欄中所指明的申請,附表第3欄中在與其相對之處所指明的費用或適用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的費用(視屬何情況而定)已向政府繳交;及 (b) 根據第6條就該申請所訂明的規定(如有的話)已獲遵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