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根據第28或29條提出的申請
第31條
除非選管會信納不應批准根據第28(1)或29(1)條提出的申請,否則選管會必須 —— (a) 批准該申請;及 (b) (凡該申請是根據第28(1)(b)或29(1)(b)條提出的)安排修訂有關詳情。
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及區議會)規例 第31條
處理根據第28或29條提出的申請
除非選管會信納不應批准根據第28(1)或29(1)條提出的申請,否則選管會必須 —— (a) 批准該申請;及 (b) (凡該申請是根據第28(1)(b)或29(1)(b)條提出的)安排修訂有關詳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