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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B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B條

第2B條

為施行第(2A)(b)款,如 —— (a) 政府是屬有關申請的標的之地段的少數份數擁有人;及 (b) 由政府持有的該地段的任何不分割份數是歸屬政府的無主財物, 則政府當作已以上述少數份數擁有人的身分,就該等不分割份數提交不反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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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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