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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E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E條

第2E條

審裁處可 —— (a) 裁定有關申請,猶如上述相關地段不再是該項申請的標的一樣;或 (b) 拒絕該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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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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