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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9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9條

第9條

如有疑問或困難或本條例並無條文訂定的事項,根據售賣令委任的受託人、或屬該命令標的之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或任何少數份數擁有人,可向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發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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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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