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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11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第(1)(c)(ii)款提述的須付予根據售賣令委任的受託人的費用,須由屬售賣令標的之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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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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