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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4A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4A條

第4條的補充條文:不反對通知書

第4A條

(1) 在少數份數擁有人為第4(2A)(b)條的施行而提交不反對通知書當日之後的7日內,該少數份數擁有人須安排將該通知書的文本,就其在有關地段中的不分割份數而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註冊。 (2) 在政府根據第4(2B)條當作已以少數份數擁有人的身分提交不反對通知書的範圍內,第(1)款不適用於政府。 (3) 就第(1)款而言,不反對通知書須當作影響土地或處所的文書,並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然而,沒有註冊不反對通知書並不影響該通知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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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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