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少數份數擁有人為第4(2A)(b)條的施行而提交不反對通知書當日之後的7日內,該少數份數擁有人須安排將該通知書的文本,就其在有關地段中的不分割份數而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註冊。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1條
在少數份數擁有人為第4(2A)(b)條的施行而提交不反對通知書當日之後的7日內,該少數份數擁有人須安排將該通知書的文本,就其在有關地段中的不分割份數而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註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