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以下情況下,本條適用 —— (a) 某項申請因第3(2)(c)或(d)或(2A)條而涉及2個或多於2個地段,而審裁處就屬該項申請的標的之地段作出售賣令;及 (b) 該等地段(標的地段)根據該項售賣令而出售予某購買者。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1條
在以下情況下,本條適用 —— (a) 某項申請因第3(2)(c)或(d)或(2A)條而涉及2個或多於2個地段,而審裁處就屬該項申請的標的之地段作出售賣令;及 (b) 該等地段(標的地段)根據該項售賣令而出售予某購買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