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此外,在以下情況中較早發生者發生之後,第(5)款所訂權力不再可予行使 —— (a) 有關重新發展項目所涵蓋的標的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不論完全或部分建於標的地段上),均獲發佔用許可證; (b) 第(2)款所述的地盤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獲發佔用許可證。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7條
此外,在以下情況中較早發生者發生之後,第(5)款所訂權力不再可予行使 —— (a) 有關重新發展項目所涵蓋的標的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不論完全或部分建於標的地段上),均獲發佔用許可證; (b) 第(2)款所述的地盤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獲發佔用許可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