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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3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購買屬某項售賣令標的之地段的購買者沒有履行支付該地段的買價的責任 —— (a) 根據該項售賣令委任的受託人在獲得該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及少數份數擁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須提起法律程序 —— (i) 就該等擁有人因該購買者沒有履行上述責任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尋求濟助; (ii) 尋求強制該購買者履行其購買該地段的協議, 視何者適用而定;及 (b) 在(a)段的規限下,該地段的購買者支付的按金須予沒收並付予根據該項售賣令委任的受託人,由該受託人為該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及少數份數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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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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