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屬根據某項售賣令委任的受託人,須安排將 —— (a) 該項命令的文本;及 (b) 附表3的文本, (i) 即使任何其他的法律另有規定,將該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及少數份數擁有人在該地段所持有的一切產業權、權利及權益轉讓的權力,立即為以下目的而憑藉本條歸屬受託人 —— (A) 將該地段售予該地段的購買者(如多數份數擁有人或任何少數份數擁有人為該地段的購買者,則為該地段中並非該購買者已經擁有的部分); (B) 解除在本條例下就該地段而施加予受託人的責任;及 (C) 簽立任何為(A)或(B)節中提述的任何目的而需要的文件;及 (ii) 附表3指明的條件,立即對該地段的購買者及其所有權繼承人具約束力,並可針對該購買者及其所有權繼承人而強制執行。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就該地段註冊,而在該等文本如此註冊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