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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6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6條

第6條

有關地段的購買者在他成為該地段的購買者當日之後的14日內,必須以書面通知地政總署署長他已成為上述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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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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