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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8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8條

對地段的購買者的保障等

第8條

(1) 凡有屬某項售賣令標的之地段售賣,則 —— (a) 在該地段的購買者成為該地段的擁有人時,任何前擁有人(包括該前擁有人的受讓人及遺產代理人)在該地段或之上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權利,除在該命令指明(如有指明的話)的範圍內,立即絕對終止; (b) 在按照審裁處在指示中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的規限下並即使在任何租契的條款或《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的條文另有規定的情況下 —— (i) 憑藉本條並就所有目的而言,在該地段上任何物業的租客如屬憑藉在有關購買者成為該地段的擁有人之前已訂立的租契而成為該等租客,則自該地段的購買者成為該地段的擁有人之日起,該租客的租賃即當作已在該日終止;及 (ii) 在緊接該日之後的6個月屆滿後,該購買者立即有權取回有關物業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而有關租客必須立即交回有關物業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及 (c) 在第4B(2)條提述的佔用期屆滿後,自用擁有人必須立即交回有關物業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而該購買者立即有權取回該物業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 (2) 凡有任何租賃憑藉第(1)(b)(i)款的施行而終結,則該租賃所關乎的地段的購買者須在他成為該地段的擁有人當日之後的14日內,安排以中、英兩種語文將附表4指明的通告送達該租賃所關乎的租客,送達方式須為將該通告留給在該租客所居住、並與該租賃有關的物業內的一名成年佔用人。 (3) 在不抵觸第(4)及(5)款的條文下,第4(6)條提述的賠償令可關乎 —— (a) (i) 須由有關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支付予第(1)(b)款所提述、並關乎在該地段上而由多數份數擁有人在緊接於該地段的購買者成為該地段的擁有人之前所擁有的任何物業的租契中的租客的賠償(而不論該名多數份數擁有人是否該購買者); (ii) 須由有關地段的少數份數擁有人支付予第(1)(b)款所提述、並關乎在該地段上而由少數份數擁有人在緊接於該地段的購買者成為該地段的擁有人之前所擁有的任何物業的租契中的租客的賠償(而不論該名少數份數擁有人是否該購買者); (b) 參照《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的條文(不論該等條文是否經在有關命令中所指明的變通)而釐定的賠償。 (4) 在不影響第(3)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審裁處可 —— (a) 考慮租客就應否付予租客任何賠償及(如付賠償的話)賠償款額而作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b) 在釐定任何該等賠償時,考慮憑藉第(1)(b)(ii)款的施行而給予租客的利益(如有的話)。 (5) 如任何租契是在有關地段的售賣令作出當日或之後訂立的,則無須就該租契而向租客付予本條例下的賠償。 (6) 在本條中 —— 前擁有人 (prior owner)就某地段而言 —— (a) 指先前擁有該地段的不分割份數的人; (b) 不包括購買該地段的購買者; 租契 (lease)包括為出租、承租任何處所而以口頭或書面訂立的協議,不論如何稱述; 權利 (rights)就某地段的前擁有人而言,指所有符合以下說明的權利 —— (a) 憑藉該名前擁有人對該地段的不分割份數的擁有權而可行使;及 (b) 影響有關地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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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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