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有任何租賃憑藉第(1)(b)(i)款的施行而終結,則該租賃所關乎的地段的購買者須在他成為該地段的擁有人當日之後的14日內,安排以中、英兩種語文將附表4指明的通告送達該租賃所關乎的租客,送達方式須為將該通告留給在該租客所居住、並與該租賃有關的物業內的一名成年佔用人。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條
凡有任何租賃憑藉第(1)(b)(i)款的施行而終結,則該租賃所關乎的地段的購買者須在他成為該地段的擁有人當日之後的14日內,安排以中、英兩種語文將附表4指明的通告送達該租賃所關乎的租客,送達方式須為將該通告留給在該租客所居住、並與該租賃有關的物業內的一名成年佔用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