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施行第(1)款,如審裁處在《2024年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修訂)條例》(2024年第25號)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作出有關售賣令(不論該售賣令的申請是否在該生效日期之前提出),則經該條例修訂的附表3適用。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條
為施行第(1)款,如審裁處在《2024年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修訂)條例》(2024年第25號)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作出有關售賣令(不論該售賣令的申請是否在該生效日期之前提出),則經該條例修訂的附表3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