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及收益的分攤基準
第10條
(1) 根據某項售賣令委任的受託人所招致的拍賣開支或第5(1)(b)條提述的其他售賣地段的方式的開支 —— (a) 在並無購買有關地段的購買者的情況下,須由該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悉數支付;及 (b) 在有購買有關地段的購買者的情況下,須由該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及少數份數擁有人按附表1第3部指明的分攤基準支付。 (2) 依據第(1)款而須由該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或任何少數份數擁有人支付的開支,可由上述受託人從分攤予該名擁有人的該地段買價的按金部分中扣除。 (3) 以下項目須按附表1第3部指明的基準,在屬售賣令標的之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與少數份數擁有人之間分攤 —— (a) 該地段的售賣收益;及 (b) 第5(3)(b)條提述的予以沒收的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