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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1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某項售賣令委任的受託人所招致的拍賣開支或第5(1)(b)條提述的其他售賣地段的方式的開支 —— (a) 在並無購買有關地段的購買者的情況下,須由該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悉數支付;及 (b) 在有購買有關地段的購買者的情況下,須由該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及少數份數擁有人按附表1第3部指明的分攤基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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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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