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依據第(1)款而須由該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或任何少數份數擁有人支付的開支,可由上述受託人從分攤予該名擁有人的該地段買價的按金部分中扣除。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條
依據第(1)款而須由該地段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或任何少數份數擁有人支付的開支,可由上述受託人從分攤予該名擁有人的該地段買價的按金部分中扣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