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將餘數付予該地段上的物業的每名自用擁有人,但如審裁處根據第4B(2)條指明須由該名自用擁有人付予購買者的款額,則受託人必須在其已從須付予該名自用擁有人的餘數中扣除須付予有關購買者的款額後,方可將餘數付予該名自用擁有人。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3條
將餘數付予該地段上的物業的每名自用擁有人,但如審裁處根據第4B(2)條指明須由該名自用擁有人付予購買者的款額,則受託人必須在其已從須付予該名自用擁有人的餘數中扣除須付予有關購買者的款額後,方可將餘數付予該名自用擁有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