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A條
凡根據第4B(2)條命令須向屬某項售賣令標的之地段的購買者繳付一筆款額,根據該項售賣令委任的受託人在信納有關自用擁有人已向該地段的購買者交回有關物業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之前,不應將售賣收益(根據第(2)(c)(iii)款而須支付者)中多於95%的款額付予該名自用擁有人。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4A條
凡根據第4B(2)條命令須向屬某項售賣令標的之地段的購買者繳付一筆款額,根據該項售賣令委任的受託人在信納有關自用擁有人已向該地段的購買者交回有關物業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之前,不應將售賣收益(根據第(2)(c)(iii)款而須支付者)中多於95%的款額付予該名自用擁有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