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6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6條

第6條

根據第(5)款付予審裁處的任何款額或餘數 —— (a) (在第(5)(a)款適用的情況下)在審裁處所指明的情況發生時,須付予審裁處根據第4(6)(a)(iii)(A)及(B)條作出的有關指示中所指明的人; (b) 在第(5)(b)款適用的情況下 —— (i) 在尋獲有關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或少數份數擁有人時(視屬何情況而定),須付予該名擁有人; (ii) 如有關擁有人在自有關餘數付予審裁處當日起計的3年內仍無法尋獲,須付予政府的一般收入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