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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屬受某單一公契管限的2個或多於2個地段——所有該等地段的評估市值(在顧及該等地段本身的共同重新發展潛力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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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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