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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2條

第2條

該等評估價值由於審裁處根據第4(1)(a)(ii)條要求多數份數擁有人使其信納該條提述的事項而經更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將售賣地段所得收益分攤的基準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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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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