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須以符合以下說明的廣告將有關拍賣通知公眾 —— (a) 在 —— (i) 行銷於香港的中文報章(以中文刊登)及英文報章(以英文刊登)最少各一份刊登;及 (ii) 緊接該項拍賣的日期前3個星期內的每個星期中最少刊登各一次;及 (b) 述明 —— (i) 屬該項拍賣標的之地段,是依據本條例所指的售賣令而售賣的; (ii) 該地段的購買者及其所有權繼承人會受附表3指明的條件及該售賣令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規限; (iii) 可在何處及何時取得或查閱該售賣令文本及該等指示的文本;及 (iv) 該項拍賣的日期、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