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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1條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1條

第1條

須以符合以下說明的廣告將有關拍賣通知公眾 —— (a) 在 —— (i) 行銷於香港的中文報章(以中文刊登)及英文報章(以英文刊登)最少各一份刊登;及 (ii) 緊接該項拍賣的日期前3個星期內的每個星期中最少刊登各一次;及 (b) 述明 —— (i) 屬該項拍賣標的之地段,是依據本條例所指的售賣令而售賣的; (ii) 該地段的購買者及其所有權繼承人會受附表3指明的條件及該售賣令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規限; (iii) 可在何處及何時取得或查閱該售賣令文本及該等指示的文本;及 (iv) 該項拍賣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規限地段拍賣的條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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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