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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歐羅條例 第3條

採用歐羅條例 第3條

在採用歐羅後對歐洲貨幣單位的提述

第3條

(1) 在採用歐羅後,凡有任何法律義務提述(無論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歐洲議會第3320/94號規例》所界定的歐洲貨幣單位,則該法律義務須當作提述歐羅,而且是以一歐羅兌換一個歐洲貨幣單位的兌換率計算。 (2) 就第(1)款而言,除非以明示方式另行協議或訂定,否則凡任何法律義務提述歐洲貨幣單位,該提述均推定為對《歐洲議會第3320/94號規例》所界定的歐洲貨幣單位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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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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