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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處長或督察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任何工程是在對不必要的意外風險或不必要的身體傷害風險防備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或以對上述風險防備不足的方式進行,則處長或督察可向工程負責人發出指示,規定他採取指示內指明的步驟,以消除上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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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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