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規管與管制香港境內或香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以及就影響本地船隻的其他事宜,包括本地船隻航行及本地船隻在海上(不論在香港水域以內或以外)的安全事宜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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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標準;
規格;及
任何其他書面形式的實務指引;
本地船隻的修理;
本地船隻的拆卸;
貨物處理;或
海上建造工程;
於有任何工程將會或正在於本地船隻上進行、對本地船隻進行或藉本地船隻而進行的情況下,指該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或控制該船隻的其他人;
指進行或立約進行任何工程的總承判商或次承判商(如有的話);或
指任何當其時指揮或負責任何在本地船隻上進行、對本地船隻進行或藉本地船隻而進行的工程的其他人;
造型、構造或帆裝均屬中國式或其他亞洲式的船隻;
造型及構造屬中國式或其他亞洲式,但帆裝則屬歐洲式的船隻;或
造型及構造屬歐洲式,但帆裝則屬中國式或其他亞洲式的船隻,
任何只在香港水域內使用的船隻(不論該船隻是根據《商船(註冊)條例》()註冊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註冊的);
任何定期用於前來香港或自香港前往其他地方進行貿易的船隻(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註冊者除外);
任何為在香港水域內作遊樂用途而管有或使用的船隻;
任何定期在香港水域內往來航行而從事海洋漁業或使用香港水域作為基地而從事海洋漁業的船隻;或
在中國內地或澳門註冊;
用於前來香港或自香港前往其他地方進行貿易;及
獲中國內地或澳門的政府當局發出任何證明書(但任何獲認可的公約證明書除外)允許該船隻前來香港進行貿易;
任何與總承判商訂立合約(不論是明訂或隱含的)以進行總承判商已立約進行的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人;或
任何訂立合約(不論是明訂或隱含的) 以進行(a)段所指的次承判商已立約進行的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其他人;
主要為住家用途而使用、建造或改裝;並且
傾向於在香港水域的某個範圍內停留不動;
該船隻的船員;
未滿1歲的兒童;
就任何本地船隻而言(在中除外),指在該船隻上進行或對該船隻進行的任何修理、改裝或維修工程,而該等工程是由任何並非該船隻的船員或船長的人進行的,或是涉及或相當可能涉及任何並非該船隻的船員或船長的人的安全的;及
就載有危險品的任何本地船隻而言(在中除外),指在該船隻上進行或對該船隻進行的能提供火源的任何修理、改裝或維修工程,包括涉及焊接或燃燒或涉及使用焊燈、焊爐或其他使用可燃物料的設備的該等工程;
在固定軌道或繩纜上行走的吊重滑車;
藉著引帶或平台藉以移動負荷物的堆叠機或輸送機;或
移動或挖掘泥土或礦物而沒有裝置抓斗的裝置;
可在水面或水面之上運作,而其重量或相當大部分的重量,在一種運作方式中是憑靜水浮力以外的力來承托的;或
可以函數 V(gL)等於或大於0.9的速度運作,而在上述公式中 ——“V” 指最高速度;“g” 指因地心吸力而產生的加速力;“L” 指水線長度,(所用的計算單位一致);
在該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內指名為該船隻的船東的人;
(如沒有上述證明書)擁有該船隻的人;
任何船舶、中式帆船、船艇、動力承托的航行器、水上飛機或用於航行的其他種類船隻;及
任何在香港境內或香港水域內並非用於航行或並非建造或改裝以用於航行的其他種類船隻;
把貨物裝上本地船隻或從本地船隻卸下;
在同一本地船隻之內搬運貨物;
利用本地船隻把貨物搬運至另一船隻,或利用本地船隻把貨物從另一船隻搬走;或
以任何方式在本地船隻上或從本地船隻提升、降下、移動與處理貨物或其他物件;
陸上任何處所、建築物或車輛;
任何豎立於或放置於海床或海岸的建築物、構築物或物體;或
引用此法例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8(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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