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藉電子方式呈交或送交指明圖則
第82G條
(1) 如本條例的條文規定,須向相關當局呈交指明圖則,或須由相關當局向指明申請人送交指明圖則,則本條適用於該圖則。 (2) 指明圖則可藉處長指明的方式,以電子形式向相關當局呈交。 (3) 指明圖則可由相關當局以電子形式送交指明申請人。 (4) 如根據本條以電子形式呈交或送交指明圖則的1份文本,則本條例任何條文中關乎須呈交或送交該圖則的多於一份文本的規定,即視為已獲符合,而不再需要呈交或送交該圖則的多於一份文本。 (5) 在本條中 —— 呈交 (submit)包括再次呈交; 指明申請人 (specified applicant)指根據《第548G章》第8(1)條提出申請的申請人; (a) 指《第548G章》第9(1)條提述的圖則;及 (b) 包括該圖則所包括的任何冊子; (a) 處長;或 (b) 《第548G章》第2條所界定的合資格驗船師; 《第548G章》 (Cap. 548G)指《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