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有根據第(1)款針對某項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該項決定自提出上訴之日起暫緩生效,直至該項上訴已處理、撤回或放棄為止,但在以下情況下則除外 —— (a) 處長認為在顧及各考慮因素下,該項決定不適宜暫緩生效;及 (b) 該項決定的通知 —— (i) 載有一項表明處長持上述意見的陳述;及 (ii) 述明處長持上述意見所根據的理由。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3條
如有根據第(1)款針對某項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該項決定自提出上訴之日起暫緩生效,直至該項上訴已處理、撤回或放棄為止,但在以下情況下則除外 —— (a) 處長認為在顧及各考慮因素下,該項決定不適宜暫緩生效;及 (b) 該項決定的通知 —— (i) 載有一項表明處長持上述意見的陳述;及 (ii) 述明處長持上述意見所根據的理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