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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1條

第1條

如 —— (a) 處長接獲任何本地船隻的船東或其代理人作出的書面申請,而該申請示明該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正式牌照、臨時牌照或閑置船隻允許書遭損毀、污損或遺失並令處長信納該情況;及 (b) 訂明費用已獲繳付, 則處長可向該船東或其代理人發出上述證明書、牌照或允許書的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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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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