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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4條

第4條

如證明書、牌照或允許書的正本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按第(3)款的規定而交還,有關本地船隻的船東及其代理人每人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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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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