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就任何本地船隻有任何根據已廢除的《小輪及渡輪船隻規例》發出的牌照憑藉本條例第91(4)條而當作為擁有權證明書及正式牌照,則在該船隻有按該規例第37(1)條規定髹漆的情況下,該船隻即當作已遵守第38條,直至 —— (a) 該首述牌照在緊接本規例生效日期之前所餘的有效期屆滿為止;或 (b) 該擁有權證明書及正式牌照在其他情況下不再在本規例下有效為止, 兩者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2條
如就任何本地船隻有任何根據已廢除的《小輪及渡輪船隻規例》發出的牌照憑藉本條例第91(4)條而當作為擁有權證明書及正式牌照,則在該船隻有按該規例第37(1)條規定髹漆的情況下,該船隻即當作已遵守第38條,直至 —— (a) 該首述牌照在緊接本規例生效日期之前所餘的有效期屆滿為止;或 (b) 該擁有權證明書及正式牌照在其他情況下不再在本規例下有效為止, 兩者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