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2條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入境船隻碇泊處 (immigration anchorage)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1)條所指的入境船隻認可碇泊處; 主要航道 (principal fairway)指《管制規例》附表3指明為主要航道的香港水域範圍; 付運人 (shipper)就某船隻所運載的貨物或交付予某船隻運載的貨物而言,指委託該船隻運載該貨物的人(不論該人是主事人或代理人); 代運人 (forwarder)具有《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H)第1(1)條所給予的涵義; 出港證 (port clearance)指本條例第28(1)條所提述的出港證; 危險品碇泊處 (dangerous goods anchorage)指《管制規例》附表7指明為危險品碇泊處的香港水域範圍; 危險貨物聲明 (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指作出以下證明或聲明的人所簽署的證明書或聲明書:證明或聲明交由船隻運載的貨物批次 —— (a) 已按照《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恰當地歸類、包裝或加上標記、標簽或標簽牌(視何者屬適當而定);及 (b) 其狀況適合在海上運載; 在航 (underway)的涵義與《商船(安全)(遇險訊號及避碰)規例》(第369章,附屬法例N)的附表規則第3(i)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有包裝 (packaged form)指《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指明的盛載形式; 到達 (arrival)用作名詞時,就進入香港水域的船隻而言,指該船隻在進入香港水域後首次碇泊、首次繫定於任何其他船隻、任何繫泊設備或海岸,或首次擱淺的時刻,而到達 (arrive)用作動詞時須據此解釋; 呼叫信號 (call sign)的涵義與《無線電規則》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油麻地碇泊處 (Yau Ma Tei Anchorage)指《管制規例》附表7指明為油麻地碇泊處的香港水域範圍; 泊位 (berth)指不在航船隻所處的在香港水域內的地方; 甚高頻 (VHF)指甚高的頻率; 甚高頻區段 (VHF sector)指界線經《管制規例》附表2劃定的任何甚高頻區段; 甚高頻頻道 (VHF channel)就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而言,指在《無線電規則》所定的甚高頻帶內的、《管制規例》附表1第1欄指明的無線電話頻道; 訂明費用 (prescribed fee)就任何事宜而言,指由根據本條例第88條訂立的規例就該事宜訂明的費用; 海軍碇泊處 (naval anchorage)指《管制規例》附表7指明為海軍碇泊處的香港水域範圍; 《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IMDG Code)指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2002年5月24日藉MSC.122(75)號決議通過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此為“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的譯名),而凡不時有對該規則作出任何修改或修訂,而該等修改或修訂適用於香港,則以該規則經該等修改或修訂的版本為準; 停留許可證 (permit to remain)指根據第41(3)條批出的許可證; 專用碇泊處 (special anchorage)指《管制規例》附表7指明為專用碇泊處的香港水域範圍; 第I類別船隻 (Class I vessel)的涵義與《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第II類別船隻 (Class II vessel)的涵義與《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船隻航行監察中心 (vessel traffic centre)指船隻航行監察中心(憑藉呼叫信號“MARDEP”或“MARDEP, HONG KONG”作識別),香港的船隻航行監察服務以該中心為操作基地,而報告亦是向該中心作出的;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 (vessel traffic service)指處長就在船隻航行監察服務範圍的朝海界限內的船隻而操作的香港的船隻航行監察服務;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範圍的朝海界限 (seaward limits of the vessel traffic service coverage)指《管制規例》附表15劃定的、指明船隻航行監察服務所及範圍的界限; 貨物運輸單元 (cargo transport unit)具有《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H)第1(1)條所給予的涵義; 報告 (report)指按照第59(1)、(2)及(3)條以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向船隻航行監察中心作出的報告,亦指作出該等報告; 《無線電規則》 (Radio Regulations)指補充《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及《國際電信聯盟公約》的《無線電規則》(以不時有效的版本為準); 試航 (seatrial)指為測試船隻的性能(不論此是否唯一目的)而在香港水域內進行或完成的海上試航; 電纜留用區 (cable reserve)指《管制規例》附表6指明為電纜留用區的香港水域範圍; 《管制規例》 (SAPCR)指《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A); 駛離 (departure)用作名詞時,就離開香港水域的船隻而言,指該船隻從泊位開出至香港以外的水域,而駛離 (depart)用作動詞時須據此解釋; 檢疫碇泊處 (quarantine anchorage)指《管制規例》附表7指明為檢疫碇泊處的香港水域範圍; 避風塘 (typhoon shelter)的涵義與《商船(本地船隻)(避風塘)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E)第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e)段船隻 (paragraph (e) vessel)指在本條例第2條中本地船隻的定義的(e)段所指的本地船隻; MARDEP或MARDEP, HONG KONG指為展開某船隻與船隻航行監察中心的獲授權人員之間的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而以該等字樣的信號傳送的政府海事處的呼叫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