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處長可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的人提供以下任何或所有資料 —— (a) 該項申請所關乎的航程的性質; (b) 該船隻在該項申請所關乎的駛離之時所載的乘客及船員人數; (c) 對該船隻在駛離時所載的貨物的一般描述; (d) 處長為考慮該項申請而合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處長可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的人提供以下任何或所有資料 —— (a) 該項申請所關乎的航程的性質; (b) 該船隻在該項申請所關乎的駛離之時所載的乘客及船員人數; (c) 對該船隻在駛離時所載的貨物的一般描述; (d) 處長為考慮該項申請而合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