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高度超過30米(自海面起計)的本地船隻,不得進入《管制規例》附表5第11及12段分別指明的香港國際機場進口航道區第七或八區。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高度超過30米(自海面起計)的本地船隻,不得進入《管制規例》附表5第11及12段分別指明的香港國際機場進口航道區第七或八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