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進入鴨脷洲大橋區域
第18條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高度超過14米(自海面起計)的本地船隻 —— (a) 不得駛至太接近在《管制規例》附表5第4(b)段指明的鴨脷洲大橋區域內的任何橋樑以致危害該橋樑的安全;或 (b) (如該船隻正被拖曳的話)不得進入(a)段所提述的區域,亦不得在該區域內停泊或駛離泊位,但如該船隻正被在顧及關於該船隻的情況下為確保其安全而言數目屬合理所需的船隻拖曳,則作別論。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8條
禁止進入鴨脷洲大橋區域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高度超過14米(自海面起計)的本地船隻 —— (a) 不得駛至太接近在《管制規例》附表5第4(b)段指明的鴨脷洲大橋區域內的任何橋樑以致危害該橋樑的安全;或 (b) (如該船隻正被拖曳的話)不得進入(a)段所提述的區域,亦不得在該區域內停泊或駛離泊位,但如該船隻正被在顧及關於該船隻的情況下為確保其安全而言數目屬合理所需的船隻拖曳,則作別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