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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第4條

即使某本地船隻根據第(1)款獲允許進入中區軍用碼頭內圍區域,或根據第(3)款獲允許進入中區軍用碼頭外圍區域,該船隻亦不得在該區域內逗留、碇泊、繫泊或停泊,但在該允許中另有指明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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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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