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處長可指定香港水域內的任何地方為本地船隻不得碇泊或停放的地方。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處長可指定香港水域內的任何地方為本地船隻不得碇泊或停放的地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