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3艘或多於3艘船隻靠近任何碇泊或繫泊於繫泊浮標的船舶的任何一邊而並列停放,則任何本地船隻不得緊靠該3艘或多於3艘船隻中的任何一艘而停放。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凡3艘或多於3艘船隻靠近任何碇泊或繫泊於繫泊浮標的船舶的任何一邊而並列停放,則任何本地船隻不得緊靠該3艘或多於3艘船隻中的任何一艘而停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