繫定於另一船隻
第29條
(1) 本地船隻不得繫定於任何在航的其他船隻(不論是否本地船隻),但獲該其他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指揮該其他船隻的人許可者除外。 (2) 凡本地船隻運載任何公職人員,而該公職人員在真誠地執行其公務時需要登上其他船隻,則第(1)款並不適用。 (3) 如第(1)款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的本地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9條
繫定於另一船隻
(1) 本地船隻不得繫定於任何在航的其他船隻(不論是否本地船隻),但獲該其他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指揮該其他船隻的人許可者除外。 (2) 凡本地船隻運載任何公職人員,而該公職人員在真誠地執行其公務時需要登上其他船隻,則第(1)款並不適用。 (3) 如第(1)款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的本地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