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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0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0條

適用範圍及釋義

第30條

(1) 本部適用於根據其運作牌照獲允許運載乘客的第I類別船隻或第II類別船隻。 (2) 在本部中 —— 本地客船 (local passenger vessel)指本部適用的船隻; 客運船隻 (passenger service vessel)指就《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附表1而言屬第I類別船隻的、並正作或預留作《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所指的專營服務或領牌服務之用的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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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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