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登船及離船等
第32條
(1)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不得讓乘客於碼頭、海堤或登岸處以外的任何地方登上或離開任何客運船隻。 (2)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不得讓乘客經由以下設施以外的任何設施登上或離開任何客運船隻 —— (a) 充分地穩固於該船隻及海岸的、裝配有扶手的跳板;或 (b) 該船隻已繫定於旁邊的登岸臺階。 (3)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不得將貨物於碼頭、海堤或登岸處以外的任何地方裝載上客運船隻或從客運船隻卸下。 (4) 如第(1)、(2)或(3)款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