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所提述的告示,須以字體高度不少於70毫米的英文字及中文字,述明有關船隻根據其運作牌照獲容許運載的乘客人數的上限。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第(1)款所提述的告示,須以字體高度不少於70毫米的英文字及中文字,述明有關船隻根據其運作牌照獲容許運載的乘客人數的上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