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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第4條

如因任何原因,以致不可能操作裝設在有關船隻上的自動識別系統,該船隻的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令或安排令該系統恢復有效操作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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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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