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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第2條

本分部亦適用於獲發牌運載超過100名乘客的第I類別船隻,但不包括 —— (a) 水上食肆; (b) 固定船隻; (c) 受其運作牌照規限,只可於避風塘內往來航行的船隻;或 (d) 符合以下描述的船隻 —— (i) 正用於專營服務或領牌服務,或預留作該服務之用; (ii) 航速受限於附表2指明的最高許可航速;及 (iii) 受其運作牌照規限,只可在維多利亞港口界線內往來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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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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