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A條
本分部亦適用於 —— (a) 獲發牌運載13至60名乘客的第IV類別船隻而該船隻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及 (b) 獲發牌運載超過60名乘客的第IV類別船隻。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A條
本分部亦適用於 —— (a) 獲發牌運載13至60名乘客的第IV類別船隻而該船隻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及 (b) 獲發牌運載超過60名乘客的第IV類別船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