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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影響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或影響環境的緊急情況下,在對避免危害任何人、財產或環境屬必要的範圍內,無須遵守以下任何項目 —— (a) 本分部的條文; (b) 附加於根據第33I(4)條授予的豁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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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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