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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第3條

除非獲處長准許,否則凡船隻是在《管制規例》附表1第2欄描述的甚高頻區段內,自該船隻作出的上述通訊,須於該附表第1欄中與該區段相對之處指明的甚高頻頻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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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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